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赵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6日本案由阜阳**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夏季,被告人赵某某在阜阳市三十里铺附近一鱼塘旁边的房子里开设赌场,共计抽头渔利数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夏季,被告人赵某某在阜阳**开发区腰庄东一鱼塘处的房子里开设赌场,共计抽头渔利数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投案,后退赃款四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银行现金存单,被告人赵某某归案情况说明,证人李*、陈*等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认和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对被告人赵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为此,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太刑初字第00271号
  •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某某,乳名强*,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4月8日被颍**安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9日被太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卫东

  • 审判员戚淑红

  • 人民陪审员孙魁然

  • 书记员张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