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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4)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被告人商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经营“勇士台球室”。2013年12月被告人商某某以每月2500元的工资雇请欧某某为管理人员,开始经营赌博机。2014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在该店内查获四台游戏机,赌资人民币5300元,用于上分的钥匙5把,并抓获赌博人员李某某、夏某某。经鉴定,被扣押的四台游戏机均系赌博机,其中二台为八人机型有8个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二台为六人机型有6个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商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房屋出租合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李**、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28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53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商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商某某购买游戏机放置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的“勇士台球室”里,并以每月人民币2500元的工资雇请欧某某为该店的管理人员。该店于2014年1月10日开始提供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并由管理人员欧某某给来玩游戏机的人员上分、退分、退币。2014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在该店内当场抓获正在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的违法人员李某某、夏某某,并现场查获八人“捕鱼”游戏机一台,六人“捕鱼”游戏机一台,八人“排山倒海”游戏机一台,六人“单挑二代”游戏机一台,缴获营业备用金人民币5000元,赌资人民币300元,用于上分的钥匙5把。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系赌博机,其中二台为八人机型有8个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二台为六人机型有6个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该店至案发之日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5300元。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商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提取到的赌博游戏机、现金、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房屋出租合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欧某某、李**、夏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多人机型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商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缴纳罚金又积极退出赃款且其户籍地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认为被告人商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依法对被告人商某某从轻处罚并予以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商某某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四台赌博机、营业备用金人民币5000元、赌资人民币300元及被告人商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晋刑初字第816号
  •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商某某,男,籍贯: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洁

  • 人民陪审员张辉

  • 人民陪审员严日成

  • 书记员林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