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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5)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郑**、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9日,被告人俞**开始在福清市三山镇北陈村俞**的祖厅内,提供扑克牌以“拔九点”的方式组织人员赌博。2012年9月22日至26日,赌场内轮流坐庄,被告人俞**从每一庄家抽取人民币500元,如庄家有赢利,另外再按一定比例抽头,同时,被告人俞**以每天人民币200元或者400元的工资雇佣同案人李*甲(已判刑)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及递送物品等杂务,以相同的工资雇佣另二名男子(另案处理)负责在赌场外望风。同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俞**以每天人民币1000元的工资雇佣同案人俞**(已判刑)负责给庄家换发扑克牌。2012年9月26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赌场抓获同案人李*甲、俞**及9名参赌人员,当场查扣到赌资人民币119050元及赌具扑克牌3副。至赌场被查获时止,被告人俞**共获利约人民币9200元。

2015年6月3日,被告人俞*甲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并雇佣人员协助管理,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的19日至26日,被告人俞**在福清市三山镇北陈村俞**的祖厅内,提供扑克牌以“拔九点”的方式组织人员赌博,从中抽头牟利。同月22日至26日,被告人俞**以每天人民币200元或者400元的工资雇佣同案人李*甲(已判刑)负责维持该赌场秩序及递送物品等杂务;以相同的工资雇佣另二名男子(另案处理)负责在赌场外望风。同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俞**以每天人民币1000元的工资雇佣同案人俞**(已判刑)在该赌场负责为庄家换发扑克牌。同月26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赌场抓获同案人李*甲、俞**及9名参赌人员,当场查扣到赌资人民币119050元及赌具扑克牌3副。至赌场被查获时止,被告人俞**共从中抽头获利约人民币9200元。

2015年6月3日,被告人俞*甲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游某甲、何*、郑*、林*、俞*乙、郭**、陈*、游**、游某丙、郭**的证言,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及同案人李*甲、俞*丙和被告人俞*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俞*甲预缴纳了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俞*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被告人俞*甲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能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纳了罚金,又具有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俞*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俞*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俞**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融刑初字第934号
  •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俞**,女,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福清市。2008年因赌博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因赌博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6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小华

  • 人民陪审员田鹏

  • 人民陪审员薛娟兰

  • 书记员林云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