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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5)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6月6日至30日,被告人王*甲与其父亲即同案人王*丙(另案处理)经策划后,共同出资在福清市港头镇白玉街东路某号即某漫城。该动漫城距离某中学66米,内设单人机型老虎机四台、八人机型捕鱼机一台,供顾客以押分、退分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王*甲与同案人王*丙雇请高*、王*乙(均已行政处罚)在动漫城内负责收银工作。2015年6月30日20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动漫城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甲及雇员王*乙,当场查扣到单人机型赌博机四台、八人机型赌博机一台及账本、游戏币、游戏卡等物。至被查获时止,上述动漫城共盈利约人民币6737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12台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甲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被告人王*甲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设置赌博机数量应认定为5台。

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6日开始,被告人王*甲与其父亲即同案人王*丙(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福清市港头镇白玉街东路某号即某动漫城,该动漫城距离某中学仅约66米。动漫城内设有单人机型老虎机四台、八人机型捕鱼机一台,供他人(包括学生)以押分、退分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王*甲与同案人王*丙雇请高*、王*乙(均已行政处罚)在动漫城内负责收银工作。2015年6月30日20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动漫城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甲及雇员王*乙,当场查扣到单人机型赌博机四台、八人机型赌博机(可同时供八人参与)一台及账本、游戏币、游戏卡等物。至被查获时止,上述动漫城赌博机共盈利约人民币673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高*、林*的证言、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收支记录本、关于赌博机的认定报告、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赌博机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计台数12台,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甲能够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甲提出“涉案赌博机应按5台认定”的辩解,本院认为本案查扣到单人机型赌博机四台、八人机型赌博机一台,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即本案涉案赌博机台数应按12台认定,故被告人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赌博机、游戏币、游戏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王**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融刑初字第1134号
  •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清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而明

  • 人民陪审员陈海兵

  • 人民陪审员陈秀志

  • 书记员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