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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谢*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谢*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9日始,被告人谢**、谢*乙合股出资在长乐市金峰镇某楼下开设一电子赌博机店,在该店内摆放西游争霸一拖八型上分式多人赌博机、捕鱼机一拖八型上分式多人赌博机、老虎机投币退币式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为进行赌博的人提供上退积分服务,从中营利。2014年11月17日下午,该店被长乐市公安局金峰派出所查获,并查扣上述电子赌博机17台、赌资人民币750元,抓获被告人谢**、谢*乙及参赌人员叶*。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谢**、谢**的供述,证人叶*、谢**的证言,收缴物品的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赌博机鉴定书,现场照片,被告人林*前科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谢*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共设置17台电子赌博机供不特定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谢*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谢*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9日始,被告人谢**、谢*乙合股出资在长乐市金峰镇某楼下开设一电子赌博机店,在该店内摆放西游争霸一拖八型上分式多人赌博机1台、捕鱼机一拖八型上分式多人赌博机1台、老虎机投币退币式赌博机1台供他人赌博,并提供上退积分服务,从中营利。2014年11月17日下午,该店被长乐市公安局金峰派出所查获,当场查扣了上述电子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750元,并抓获被告人谢**、谢*乙及参赌人员叶*。经公安机关认定,涉案2台一拖八型多人赌博机各认定为8台电子赌博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谢*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人叶*、谢*丙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指认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罚款收据,赌博机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谢*乙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内设置17台电子赌博机供不特定的人员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分别追究被告人谢**、谢*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谢*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谢*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刑初字第532号
  •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谢*甲,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长乐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于2014年12月3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谢*乙,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长乐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于2014年12月3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文钧

  • 人民陪审员俞锦萍

  • 人民陪审员柯娇云

  •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