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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5-589

审理经过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周*受雇于黄**、余*、康**(均另案处理)等人设立在本市思明区嘉莲里57-58号楼中楼“上善会所”的赌场,负责为“德州扑克”赌博活动发牌。

2015年1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周*在思明区湖明六里191号308室被警方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其庭前供述,同案犯黄**、余*、康**、王**、赵*、蒋**、陈*、刘**、吴**、王*等人的供述,现场照片,相关辨认笔录,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有关到案经过及侦查工作的情况说明和周*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受雇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第二天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思刑初字第589号
  •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周*,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德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吴闽特

  • 书记员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