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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5)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2日至2015年4月15日上午,被告人游*出资在永安市煤建四处后山上开设赌场,提供赌具并组织不特定人员到赌场用“铜宝”进行赌博。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游*在永安火车站广场被福州铁路公安局永安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游*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人口基本信息、通话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吕*、吴*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游*的供述;4、辨认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游*有前科,具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游*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永刑初字第358号
  •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游*,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永安市(户籍所在地:永安市。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9月1日被三明**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树苏建

  • 书记员尤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