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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有限公司与淅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淅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淅川**有限公司价值51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淅川**有限公司价值510000元财产予以扣押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淅民一初字第23号
  •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淅川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闫虎成,董事长。

  • 被告:淅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申*,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文彬

  • 审判员赵修远

  • 人民陪审员郑连喜

  • 书记员张菀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