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淅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淅川**有限公司价值51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淅川**有限公司价值510000元财产予以扣押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淅川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虎成,董事长。
被告:淅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文彬
审判员赵修远
人民陪审员郑连喜
书记员张菀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