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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松诉杨**、李**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因与被告杨**、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月1日,原、被告协商签订了种茶《协议》,根据协议约定,2011年原、被告双方共同贷款100000元,被告杨**为借款人,原告及被告李**为担保人,贷款期限为两年,其中原告用款85000元,被告用款15000元,到期后由原、被告双方各自还款。2013年6月15日该贷款到期,因被告拒不按约定偿还,原告无奈偿还了该笔全部贷款及利息,之后向被告追要遭到拒绝。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6945.60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6月2日)及之后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2012年元月1日,原告高*与被告杨**签订的《协议》。用以证明原、被告因种植茶园约定共同贷款100000元,其中原告用款85000元,被告用款15000元,到期后各自清偿贷款的事实;

2、信用社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两份。用以证明被告杨**户名贷款100000元的期限、利率标准及原告为被告杨**偿还贷款15000元本息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被告杨**所欠15000元贷款确实没有偿还,但原、被告共同贷款时,原告高*称该贷款是无息贷款。现二被告已办理离婚手续,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李**为支持其辩解,向法庭提交了被告杨**、李**的离婚协议和离婚证,用以证明2012年6月18日二被告离婚的事实。

被告杨**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第1号证据不持异议,对第2号证据持有异议,认为原告还款时,被告未收到信用社的通知。因原告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杨**、李**均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日,原、被告与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杨**为借款人,原告及被告李**为担保人,向信用联社贷款1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1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5日,利率为月利率9.6‰,逾期利率为月利率14.4‰。2012年1月1日,原告高*与被告杨**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双方于2011年共同贷款100000元,其中原告用款85000元,被告杨**用款15000元,到期后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贷款。2013年6月15日该贷款到期,由于被告拒不偿还该贷款,原告高*于2013年6月17日偿还了该笔全部贷款本息。其中原告代替被告偿还的贷款15000元本金及利息,原告提起了追偿权诉讼。

另查明,被告杨**和李**于2012年6月18日在桐柏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与被告杨**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原、被告在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0000元本金及利息。原告作为贷款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该贷款系二被告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被告李**又系该笔贷款的保证人,故二被告应对原告代为其偿还的贷款15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高*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9.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49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80号
  •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高*,男,1968年10月7日生。

  • 被告杨**,男,1972年7月28日生。

  • 被告李**,女,1978年1月14日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珊

  • 审判长刘笑寒

  • 审判员李华玉

  • 书记员马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