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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诉田*、汪**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田*、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汪**经本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2月17日20时许,被告田*将其豫R3330P号两轮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证的汪**驾驶,当行驶至淮**源村处与行人鲁**、鲁*乙相撞,造成二人受伤之交通事故,桐柏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向法院起诉,桐**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桐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原告赔偿鲁**80000元,2014年1月2日本案原告与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原告一次性赔偿鲁**77000元,该款已支付给了鲁*丙。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22条的规定,被告汪**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垫付给受害人的赔偿金,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田*把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存在管理和委任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汪**、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7000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书,2、(2013)桐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3、执行和解协议书,4、赔款收据。主要证实,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依照法院判决,与受害人鲁*甲达成协议,赔付鲁*甲77000元,据此向被告追偿。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到庭,未提交证据,其提交的书面答辩状辩称,保险公司对鲁某甲的赔付,是因田*投保的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况且法院判决二被告不再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原告为受害人鲁*甲支付各项损失77000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20时10分许,汪恒序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桐柏县淮源镇府前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淮源镇淮源村部附近时,与同向行人鲁*甲、鲁*乙发生碰撞,致鲁*甲、鲁*乙受伤之道路交通事故,经桐柏**警察大队认定,汪恒序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两轮摩托车系田*所有,田*将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证且是未成年人的汪恒序。该车辆在本案原告处投有交强险,后鲁*丙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鲁*丙医疗费用等损失80000元,2014年1月2日本案原告与鲁*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鲁*甲77000元。现原告行使追偿权,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77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田*知道或应当知道汪**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是未成年人,仍然将车辆借给其驾驶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汪**明知自己无驾驶证,仍然借用田*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二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对原告已在交强险限额内替代二被告赔偿鲁*甲各项损失77000元。现原告行使追偿权,二被告应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500元。二被告辩解,保险公司对鲁*甲的赔偿,是其法定的义务,不应当让二被告再行赔偿,况且已得到桐**院(2013)桐民初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确认,因侵权人是二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替代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二被告追偿,对二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田*、汪恒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经济损失385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元,被告田*、汪**分别负担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桐民初字第00084号
  •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

  • 诉讼代表人吴**,任总经理职务。

  • 委托代理人边西峰、郑海洋,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田*,男,1969年11月29生。

  • 被告汪恒序,男,1995年6月12日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段奇

  • 审判员张得森

  • 人民陪审员张成哲

  • 书记员王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