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黄**、黄**、胡东州、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黄**、胡东州、黄**的撤诉申请。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黄**、黄**、胡东州、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1976年1月20日生。
被告黄**,女,1970年4月18日生。
被告黄**,男,1970年2月27日生。
被告胡**,男,1973年12月28日生。
被告黄**,女,1968年8月25日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得森
审判员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张成哲
书记员王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