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国营桐柏毛集林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撤回对被告国营桐柏毛集林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曾**,男,1953年2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詹明学,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营桐柏毛集林场。住所地:桐柏县毛集镇。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为41920500-5.
诉讼代表人张**,任书记职务。
委托代理人朱飞,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笑寒
审判员李华玉
审判员张照东
书记员周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