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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诉国营桐柏毛集林场追偿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国营桐柏毛集林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撤回对被告国营桐柏毛集林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91号
  •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曾**,男,1953年2月15日生。

  • 委托代理人詹明学,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国营桐柏毛集林场。住所地:桐柏县毛集镇。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为41920500-5.

  • 诉讼代表人张**,任书记职务。

  • 委托代理人朱飞,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笑寒

  • 审判员李华玉

  • 审判员张照东

  • 书记员周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