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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信阳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叶**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叶**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被告现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信阳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信浉民初字第1079号
  •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信阳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 法定代表人汪俭为,该中心主任。

  • 委托代理人骈天民,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被告叶**,男,1963年7月15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潘京安

  • 书记员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