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叶**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被告现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信阳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信阳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俭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骈天民,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叶**,男,1963年7月15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潘京安
书记员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