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张某某、湖北**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某某、张某某、湖北**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邓某某、张某某、湖北**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
被执行人邓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家成
书记员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