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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河农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河农场与被执行**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515号
  •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营新河农场。

  • 被执行人武汉**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卫国

  • 书记员许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