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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担保中心与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原市三家子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因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副庭长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主审,代理审判员姜**参加评议,于2014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担保中心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开原市三家子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三家子合作社)负责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日,担保中心与开原市三家子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开原市三家子乡人民政府申请担保中心为农户借款提供担保。同日担保中心与三家子信用社签订了连带保证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三家子信用社为三家子乡南英城村贷款146.4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11月5日至2008年11月4日。合同第二条约定:担保中心对借款本金1/3提供担保,担保中心2006年11月6日将50万元担保金存入三家子信用社处。合同的第二条第二款:当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需通知甲方同意后扣收该款项。合同第三条第一款: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甲乙双方共同组织清收,自催收之日起六个月后贷款仍无法收回的,乙方应按甲方承担比例于十五日内向甲方发出《代位清偿申请书》,甲方接到申请书审核无异议后,应于十五日内办理代偿手续。因信用联社实际发放贷款104.3万元,信用联社于2008年3月27日将15万元退还给担保中心,借款人借款到期没有偿还。担保中心、信用联社没有共同组织清收,信用联社安排信贷员进行了催收无果。2009年12月25日、27日被告将35万元担保金转为偿还农户借款。

另查,三家子信用社是农村信用联社的分支机构。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三家子信用社为农户贷款104.3万元,担保中心与信用联社签订保证合同,并把担保金50万元存入信用联社处。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该担保为动产质押担保,担保中心铁岭市农村信用担保中心与三家子信用社于2006年11月1日签订的合同为动产质押合同系双方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借款人没偿还借款,担保中心、信用联社未共同组织清收,担保中心、信用联社均属违约行为。借款期满后信用联社自行清欠贷款,并且在划拨担保金前已通知担保中心,信用联社把担保中心在信用联社处的担保金35万元分两次扣划偿还农户借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担保中心在担保金划拨后至2013年1月31日起诉主张权利,已超诉讼时效期间。故担保中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家子信用社不是独立法人单位,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铁岭市农村信用担保中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原告负担。

铁岭市农村信用担保中心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答辩称:原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开原市三家子农村信用合作社:原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担保中心没有与信用联社共同组织清收,责任在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第三条一款约定:如《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双方共同组织催收,自催收之日起六个月后贷款仍然无法收回的,信用联社应按担保中心承担比例于十五日内日向担保中心发出《代位清偿申请书》,担保中心接到申请书审核无异议后,应于十五日内日办理代偿手续。应视为附条件履行保证责任。根据查明事实,信用联社在协调担保中心清收无果自行组织清收后,按约定向担保中心发出代偿申请书,担保中心未按约定办理代偿手续。信用联社扣划担保中心担保金并无不当。故原审判决驳回铁岭市农村信用担保中心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铁岭**担保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铁民二终字第00114号
  • 法院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岭市农村信用担保中心,地址:铁岭**财政局办公大楼。

  • 法定代表人:杨**,担保中心主任。

  • 委托代理人:杨柳松,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开原市新华路甲71号。

  • 法定代表人:赵家有,信用联社理事长。

  • 委托代理人:郭志田,信用联社法律顾问。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原市三家子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址:开原市三家子乡。

  • 负责人:李*,系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国华

  • 代理审判员姜福田

  • 代理审判员刘昕

  • 书记员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