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执行辽源市**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程*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程*应支付申请人辽源市**有限公司案款10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东执字第5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程*。
审判人员
执行员苏礼
书记员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