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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有限公司与程*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执行辽源市**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程*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程*应支付申请人辽源市**有限公司案款10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东执字第5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东执字第525号
  •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程*。

审判人员

  • 执行员苏礼

  • 书记员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