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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猴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赵**、威海金**任公司股权质押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猴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赵**、威海金**任公司股权质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持有的威海金**任公司的1800万元股权及被告赵**持有的威海金**任公司的1200万元股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李**持有的威海金**任公司的1800万元股权及被告赵**持有的威海金**任公司的1200万元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威环商初字第801-1号
  •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金猴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 被告威李**,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环山小区。

  • 被告赵**,男,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朝阳街28号。

  • 被告威海金**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广州路。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继法

  • 书记员郭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