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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舒**限公司与张*质押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单县舒**限公司与被告张*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任**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我公司取得凤凰城房屋拆迁资格。后通过招标被告取得凤凰城一期A2片区的拆除资格,并于2010年7月28日向我单位缴纳该片区的房屋残值保证金300000元的存单。后我单位在支取该存单内的资金时,发现被告已将该款全部挂失后取走。2012年3月16日被告向我公司出具300000元保证金欠据一份,经催要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我公司的房屋残值保证金30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我以300000元的保证金取得了原告凤凰城旧房拆扒的资格。后我将该工程转给了他人,未参与拆扒。据干活的人讲,他们的残值实现现金很少,双方无法结算。我催促他们尽快结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取得凤凰城房屋拆迁资格后,通过招标被告于2010年7月28日以300000元的房屋残值保证金取得凤凰城一期A2片区的拆除资格,并于同日向原告缴纳300000元的存单(共9份),分别由被告背书签名。后在原告支取该存单内的资金时,发现被告已将该款挂失后全部取走。后经协商,被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原告出具300000元保证金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到,2012年3月16日,单位及经手人张*,摘由,欠凤凰城一期A2片区拆除拆保证金叁拾万元正”,未约定给付日期。后经催要未果。原告诉来我院。诉讼中被告称其将该片区的拆迁工程转与他人,其未参与拆迁事宜;且实际施工方实现旧房残值较少,担未提交相应证据,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未能与被告实现旧房残值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收据、欠据、存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据在卷为凭,且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以300000元的残值保证金竞得原告凤凰城一期A2片区的旧房拆除工程,并于2010年7月28日向原告质押存款单9份,计款金额30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收条为证,且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在支取上述保证金时,发现被告已将该款挂失后并全部取走。经协商,被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原告出具300000元保证金欠据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上述质押合同成立。

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归责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被告在未告知或征得原告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质物即300000元保证金全部支取,致使原告丧失了对该质物的实际占有,后虽采取补救措施向原告出具欠据,但未实际交付质物。引起此纠纷,责任在于被告。依照上述规定,被告应予以返还。故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实现残值很少,具体实现残值多少,被告应向原告缴纳多少残值金额,应由双方另行结算。

诉讼中被告称其将该片区的拆迁工程转与他人,其未参与拆迁事宜,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单县舒**限公司凤凰城一期A2片区残值保证金300000元;被告张*应向原告缴纳金额由双方另行实际结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单商初字第847号
  •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单县舒**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8XXXX-5。

  • 法定代表人任颖浩,系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刘金亮,系该公司职工。

  • 被告张*,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全忠

  • 审判员贾洪欣人民陪审员王昭军

  • 书记员房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