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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与桂国平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童**与被告桂国平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童**于2014年7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童**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撤回对被告桂国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桂国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196号
  •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童**。

  • 被告桂国平。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叶庆华

  • 书记员熊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