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滕**申请执行杨*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长期在外务工,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滕**。
申请人杨*。
审判人员
审判长范韬
审判员徐扬
代理审判员陈涛
书记员吴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