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冶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大冶**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大冶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青忠,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希,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华群
书记员刘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