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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冶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大冶**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888-1号
  •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大冶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黄青忠,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陈希,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华群

  • 书记员刘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