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王**与何**、吕**质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何统有、吕**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吕**的委托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批准延长了审限。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王**一审诉请:判决何*有、吕*善于2005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质押合同无效,吕*善不得使用和管理该房。何*有、吕*善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经王**申请,十堰市**管理局向王**核发《十堰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代用证》,准许王**在五堰街办李家岗村按2002-35红线图号指定地点建1层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宅,有效期限2002年9月19日至2003年9月19日。该证注明: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代用证》之日起1年内不动工兴建,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动失效。上述证件有效期内,王**未动工建房。2004年6月,王**向十堰市**管理局提出延期1年的申请,因原红线图指定地点已被他人使用,王**要求易地建设,该申请未得到批准。2005年4月8日,王**与何*有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约定王**将自己位于李家岗村1组的1块宅基地交给何*有开发1栋住宅楼,住宅楼建起后,何*有给王**本楼东方二、三楼大套各1套;何*有负责组织、设计和施工,王**负责处理周边邻里关系,与村组部门的协调事宜,除给王**的2套住房外,其他房屋何*有有权买卖和继承;工程竣工后办理房产证时,由王**出面办理,何*有配合王**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办理房产证时双方的整体住房一起办理,在施工过程中,王**给何*有提供原始规划代用证、土地放线单和规划红线图;工期为1年等。因房屋未如期完工,2006年9月18日,王**与何*有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何*有保证在2006年12月10日将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并增加4万元在2006年12月10日交给王**,如不能按期自愿将东边四楼大套作抵押;何*有在2006年9月25日前把规划监察大队罚款的事宜办好,如不能办好,自愿把1单元1楼小套住房给王**;王**承诺并保证负责把规划监察大队的罚款事宜办好,并保证能正常施工。何*有在建房过程中,将挖山土石方工程承包给吕**,因工程款未付清,2005年5月8日,何*有承诺在2007年6月30日前付清工程款,并将所建楼房的l单元1楼右侧和3楼左侧各1套房屋质押给吕**,至工程款付清,期间房屋由吕**使用和管理。何*有将上述房屋交给吕**后,因未付清工程款,吕**使用、管理房屋至今。王**认为何*有将应分配给自己的房屋质押给吕**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引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在建设前未经相关国家机关审批,在补办合法手续前,争议房屋属违法建筑。王**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与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有关联,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王**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王**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诉请是二被告侵权,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而不是请法院确认房屋权属,房屋是否违法,是否补办合法手续,与侵权之诉无关联,法院应受理。请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改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质押协议无效,吕**不得占有、使用该房。

被上诉人辩称

吕**二审答辩认为,原裁定正确,请予维持。

何*有二审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争议房屋的建设已经过相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批,上述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属于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王**的一审诉请与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结果有关联,王**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722号
  • 法院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 委托代理人刘和山,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统有,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男,汉族,1954年2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 委托代理人汤金华,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志刚

  • 审判员王海

  • 代理审判员徐恩田

  • 书记员刘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