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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南京市雨**置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南京市雨**置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与本案相关的前期证据正在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调取,待取得相应证据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张**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雨行初字第59号
  •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女,1974年7月2日生,汉族。

  • 被告南京市雨**置办公室,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普德村120号。

  • 法定代表人尹*,南京市雨**置办公室主任。

  • 委托代理人车仑,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林欣,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芳

  • 审判员胡卫方

  • 人民陪审员龚久平

  • 书记员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