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南京市雨**置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与本案相关的前期证据正在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调取,待取得相应证据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张**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女,1974年7月2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市雨**置办公室,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普德村120号。
法定代表人尹*,南京市雨**置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车仑,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欣,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芳
审判员胡卫方
人民陪审员龚久平
书记员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