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湖北铭**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0元,未结标的额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观山路。
法定代表人雷新水,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铭**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107-5。
法定代表人卢朝谷,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裕春
书记员吴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