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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管理局与湖北铭**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湖北铭**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0元,未结标的额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27-1号
  •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观山路。

  • 法定代表人雷新水,局长。

  • 被执行人湖北铭**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107-5。

  • 法定代表人卢朝谷,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裕春

  • 书记员吴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