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管理局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麻)食药监食罚(2015)208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麻)食药监食罚(2015)20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戴太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1、违法所得23.00元;2、处以罚款2977.00元。
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麻)食药监食罚(2015)20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麻)食药监食罚(2015)20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戴太花逾期既不履行义务又未提起诉讼,依法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麻)食药监食罚(2015)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戴太花,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章广军
审判员董涛
审判员占云
代书记员张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