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环境保护局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莆秀环罚(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莆田市秀屿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莆秀环罚(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决定以被执行人林国产所开办的草纸加工场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擅自投入使用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办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该决定书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林国产。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停止生产的义务,也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莆田**境保护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莆秀环罚(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莆田**境保护局作出的莆秀环罚(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莆田**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政府办公楼317室。组织机构代码:00369577-6。
法定代表人陈**,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飞鹏,莆田市秀屿区环境保护局干部。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林国产,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国洪
人民陪审员林德成
人民陪审员黄志勇
书记员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