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承德**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双**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行执字第87号行政裁定书和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双国土罚字(2013)第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德**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承德开**有限公司的执行,应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承德**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执字第7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承德开**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树军
书记员马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