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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承德**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承德**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双**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行执字第87号行政裁定书和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双国土罚字(2013)第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德**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承德开**有限公司的执行,应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承德**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执字第7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双滦执字第749号
  •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

  • 被执行人承德开**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树军

  • 书记员马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