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王**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5)祁计生征字第12010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李*、王**于2009年10月23日违法多生育二个子女。2015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2015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决定向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6780元。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自觉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李*、王**作出的(2015)祁计生征字第12010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5)祁计生征字第12010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李*、王**缴纳社会抚养费2678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龙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该委主任。
被执行人李*,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京平
审判员于跃进
人民陪审员唐猛
书记员陈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