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原告jonothankeirsims诉被告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后,向被告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宁**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涉不动产等专属管辖的案件)原则上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即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交由被告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所选择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异地交叉管辖”,被告所在地在江北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镇**院和慈**院起诉。本案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江北,当事人可以选择向镇**院起诉,故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jon**(中文名:钟*),新西兰人。
委托代理人郑勇(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鹏飞(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梅竹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尹**,队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广学
代理审判员吴蓓
人民陪审员汪艳
代书记员汪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