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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源局与某某某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迁西**有限公司作出了(201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迁西**有限公司。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迁西**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现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卷宗材料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迁西**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开始占用某镇某村集体土地建炸药库项目,该地块占地面积为8233.39平方米(合12.35亩)。占地类别为:其他园地(023)7035.621平方米,村庄(203)1197.164平方米。该地块不符合《迁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所占土地未履行用地审批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某镇某村集体土地8233.39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警卫室、仓库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64667.8元(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迁西**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迁行执字第54号
  •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

  • 地址:迁西县。

  • 法定代表人:李**,该局局长。

  • 被申请执行人:迁西**有限公司。

  • 地址:迁西县。

  • 法定代表人: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春潮

  • 审判员唐保军

  • 代理审判员温乃馨

  • 书记员路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