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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赣榆县班庄镇圣泉加油点工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政管理局于2015年3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赣工商案字(2015)00005号行政处罚的决定,对被执行人赣榆县班庄镇圣泉加油点罚款5万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依法举行听证,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张**,被执行人赣榆县班庄镇圣泉加油点的负责人李**到庭参加听证。

经查明,被执行人赣榆县班庄镇圣*加油站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柴油、煤油零售业务。2014年5月5日申请人连云港**督管理局(原连**赣榆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圣*加油点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相关许可从事汽油零售经营活动,其经营行为超出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听证过程中,李**对其超出经营范围进行汽油零售的行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方可经营成品油。被执行人赣榆县班庄镇圣泉加油点的经营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的经营行为同时也构成了危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为,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对被执行人赣榆县班庄镇圣泉加油站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赣非诉行执字第00511号
  •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朱**,局长。

  • 委托代理人张紫龙,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头分局城头分局副局长。

  • 委托代理人刘飞,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 被执行人赣榆县班庄镇圣泉加油点。

  • 负责人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谢利诗

  • 审判员董作利

  • 审判员金海燕

  • 书记员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