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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生育委员会与杨**计划生育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九卫医罚(2014)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5年2月1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被执行人杨**作出九卫医罚(2014)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三个月以上,且杨**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事实。遂决定: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封存的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予以履行,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九卫医罚(2014)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重庆市九**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九卫医罚(2014)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九法行非审字第00086号
  •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7号。

  • 法定代表人张*,主任。

  • 被执行人杨**,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涛

  • 代理审判员佘洁

  • 人民陪审员杨兴仁

  • 书记员罗子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