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撤销审查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审查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丽丽,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艳丽,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监察员。
被执行人于国元,住莱州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海丽
人民陪审员原秀芹
人民陪审员冯妮
书记员宋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