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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国元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撤销审查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审查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莱州行执字第723号
  •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28号。

  •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 委托代理人赵丽丽,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副局长。

  • 委托代理人宋艳丽,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监察员。

  • 被执行人于国元,住莱州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海丽

  • 人民陪审员原秀芹

  • 人民陪审员冯妮

  • 书记员宋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