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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为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诉被上诉人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00022号

上诉人诉称

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被上诉人镇平县公安局出庭应诉负责人张**、委托代理人周**、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新野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曹**因认为自己和儿子被打以及组长吴**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在地方得不到处理,于2015年4月5日和2015年6月13日两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并被中南海周边执勤民警盘问查获。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对原告予以训诫,并给原告出具训诫书,训诫书中明确载明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动,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接到南阳市**办事处工作人员报案后,对原告进行询问,原告承认2次到北京,但声称没有去中南海周边,去的那个地方上访的人比较多,自己不知道是中南海周边的地方。被告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根据原告的陈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训诫书和证人陈**、张**的证言材料,书证等证据认定2015年4月5日、2015年6月13日,原告曹**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实施训诫。认为原告的行为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构成较重情节,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5年6月14日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交有关机关执行完毕。原告曹**在询问笔录和处罚决定书上签名,但在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拒绝签名。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训诫书内容可以看出,信访人员不得到北京**周边走访、信访、聚集、滞留,原告到北京信访,去了上访人比较多的地方,自己虽声称不知道是中南海周边地区,但客观上确实到达中南海周边禁访区域,其行为已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扰乱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原告曹**的违法行为虽发生在北京,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治安管理的管辖由**务院**安部门规定u0026amp;amp;rdquo;。**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rdquo;。原告的居住地在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吴沟1组45号陈家岗村,被告对曹**在北京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故原告认为被告没有管辖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对原告曹**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曹**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曹**上诉称:自己在2015年4月5日到国家信访局依法信访,后行至中南海附近被民警盘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作出训诫书。2015年6月13日没有去中南海,去了小六部口。自己是依法信访,没有扰乱公共秩序,被上诉人的行为属利用职权进行的非法拘禁。请求法院确认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做出的蒲公(蒲二)行罚决字(2015)第0043号处罚决定书系违法行为,撤消该处罚决定,被上诉人在公安机关u0026amp;amp;ldquo;个人信息查询u0026amp;amp;rdquo;系统中删除上诉人u0026amp;amp;ldquo;案底u0026amp;amp;rdquo;,并向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150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答辩称:我局作出的蒲公(蒲二)行罚决字(2015)第0043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两次去北京上访且到中南海周边滞留,严重扰乱该地区秩序被训戒,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我局办理该案件中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查证、告知和处罚的程序,故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宪法赋予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但同时公民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安全、荣誉,扰乱社会、信访、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下,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公民采取非法的上访,造成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应受行政处罚。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外国驻华使馆区和中央领导人驻地等非信访接待场所重点地区上访的,这种行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首都北京的社会治安和稳定造成很大的压力,不利国家和社会稳定。因此,对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这些上访行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处罚。上诉人曹**在2015年4月5日和6月13日两次到中南海周边禁访区域滞留,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两次训诫,并下发训诫书;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u0026amp;amp;nbsp;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00022号行政判决。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南行终字第00217号
  • 法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一审原告)曹**。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

  • 法定代表人王**,局长。

  • 出庭应诉负责人张**,该局副局长。

  • 委托代理人周玉辰,该局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白珂,该局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尹乐敬

  • 代理审判员郭国旗

  • 代理审判员郭娟

  • 书记员郭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