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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国土资源局、曹**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行政处罚一案,凤**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凤行非审字第00060号行政裁定书,确定对被执行人曹**行政处罚4240.6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行非审字第0006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凤执字第01214号
  •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 法定代表人:王**,该局局长。

  • 申请执行人:曹**,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之水

  • 审判员卞文新

  • 代理审判员于文峰

  • 书记员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