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行政处罚一案,凤**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凤行非审字第00060号行政裁定书,确定对被执行人曹**行政处罚4240.6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行非审字第0006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曹**,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之水
审判员卞文新
代理审判员于文峰
书记员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