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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凉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生孩子赵**随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共同生活,被执行人李某某从2013年5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元,至孩子成人止;孩子抚养费被执行人李某某每年的4月30日一次性支付全年的费用。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时履行偿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案款,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知悉被执行人的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且被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返回原居住地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凉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凉执字第652号
  •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

  • 委托代理人赵甲(系申请执行人之父)。

  • 被执行人李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志英

  • 审判员白向阳

  • 代理审判员李相锦

  • 书记员吴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