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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崆民初字第2237号
  •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

  •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系原告母亲)。

  • 被告李*甲。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曹金鸿

  • 书记员苏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