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系原告母亲)。
被告李*甲。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金鸿
书记员苏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