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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乙与景*甲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甲、李*某诉被告景*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景*甲、李*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某甲、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景**、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崆民初字第1441号
  •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景*甲。

  •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

  • 原告李某某。

  • 被告景*乙。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晓光

  • 书记员火勋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