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甲、李*某诉被告景*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景*甲、李*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某甲、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景**、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景*甲。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
被告景*乙。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晓光
书记员火勋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