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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乙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甲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甲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马*甲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少民初字第276号
  •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甲,男,2002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

  •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回族,系原告之母。

  • 被告马*乙,男,1973年9月3日出生,回族,系原告之父。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戴岳雯

  • 书记员才让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