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甲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甲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马*甲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甲,男,2002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回族,系原告之母。
被告马*乙,男,1973年9月3日出生,回族,系原告之父。
审判人员
审判员戴岳雯
书记员才让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