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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水少民初字第339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法定代理人:王。

  • 被告:陈,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路152号三建家属院4号楼1单元503室。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雪莉

  • 书记员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