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安某某,女,20**年*月*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室。
法定代理人:董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室。
被告: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乌鲁木齐市*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帕丽旦
书记员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