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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朱**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朱*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330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水民一初字第754号原告:朱某甲,女,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被告:朱**,男,1965年8月16日,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熠

  • 书记员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