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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美诉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赵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剩余35元退予原告赵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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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天少民初字第1042号
  •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99年12月25日出生,住乌市沙依巴克区。

  • 法定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乌市沙依巴克区。

  • 被告:赵*,男,汉族,1964年10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海

  • 书记员王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