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高*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高某某已预交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其余35元退还原告高某某。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2005年6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理人:田花(系原告母亲),女,汉族,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高*,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案由:抚养费纠纷。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海
书记员王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