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杜*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1400元),由原告负担,多交的1375元退还原告杜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杜某某。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靳琦,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
委托代理人:余松华,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春艳,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马艳雯
书记员陈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