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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杜*抚养费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杜*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1400元),由原告负担,多交的1375元退还原告杜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沙少民初字第1178号
  •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杜某某。

  •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

  • 委托代理人:靳琦,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杜*。

  • 委托代理人:余松华,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春艳,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马艳雯

  • 书记员陈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