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比*与阿*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比*与阿*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克*一初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2015年12月起,停止扣留被执行人阿*500元;

二、自2015年12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阿*750元,直至被抚养人比某独立生活为止;

三、自2015年12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阿*100元及发放的所有奖金、补贴等一切工资性收入,直至扣清3367.2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克执字第1193号
  • 法院 新疆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比*,男,维吾尔族,2006年7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 法定监护人:古*,女,维吾尔族,1983年9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 被执行人:阿*,男,维吾尔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买买提u0026middot;亚合甫

  • 书记员阿不都热依木u0026middot;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