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比*与阿*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克*一初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2015年12月起,停止扣留被执行人阿*500元;
二、自2015年12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阿*750元,直至被抚养人比某独立生活为止;
三、自2015年12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阿*100元及发放的所有奖金、补贴等一切工资性收入,直至扣清3367.2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比*,男,维吾尔族,2006年7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法定监护人:古*,女,维吾尔族,1983年9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阿*,男,维吾尔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买买提u0026middot;亚合甫
书记员阿不都热依木u0026middot;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