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先某与木*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11月11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09)克*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木合塔尔未按该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先力娜依u0026middot;朱马洪阿**于2015年7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2900元,执行中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书,本案应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执行中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应本案终结执行本院(2009)克*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本院(2009)克*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先某,女,维吾尔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
被执行人:木*,男,维吾尔族,1983年6月3日,住克拉玛依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长征
审判员买买提u0026middot;亚合甫
审判员兰佩军
书记员阿不都热依木u0026middot;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