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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王某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16日由审判员师碧干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被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曹*和被告王某某离婚后,经法院判决确认原告的抚养权归曹*。被告独自经营家中十几亩土地,而曹*收入不高,无法一人承担原告教育抚养和其他费用。原告正在读高中,每月的费用开支在2000元以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现在经济收入低,还有外债,承担不了那么多的抚养费,每月只能承担100元的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1999年9月4日出生。其抚养权经鄯**民法院、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归其母亲曹*,在抚养权纠纷诉讼中曹*承诺自行承担原告的抚养费。

另查,原告法定代理人曹*目前打工,每月收入2500元。被告王某某系农民,收入不稳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判决书、当事人及代理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2014年原告的抚养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母亲曹*,曹*承诺自行承担抚养费。但2015年5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抚养费,因曹*务工每月收入不高,不能给原告提供更好的生活,另曹*承诺王某某不承担抚养费侵害了未成年人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主张由被告王某某承担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王某某系在校高中生,学习、生活费用相比前几年都有所提高,根据本地的物价及生活消费水平及其法定代理人曹*收入、被告王某某无稳定收入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被告王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因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对原告不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止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抚养费至原告王某某18周岁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某应从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800元,直至王某某18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鄯民一初字第576号
  • 法院 新疆吐鲁番地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现住鄯善县。

  • 法定代理人曹某,女,汉族,现住鄯善县。

  •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鄯善县。

  •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现住鄯善县。系被告的姐姐,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师碧干

  • 书记员曹翩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