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我院受理的张**与张*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克*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张*乙名下银行存款33395元(标的额33000元+执行费39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张**,男,回族,14岁。
被执行人:张**,男,回族,41岁,住克拉玛依市。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二飞
书记员闫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