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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我院受理的张**与张*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克*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张*乙名下银行存款33395元(标的额33000元+执行费39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克执字第398-1号
  • 法院 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男,回族,14岁。

  • 被执行人:张**,男,回族,41岁,住克拉玛依市。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二飞

  • 书记员闫波